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普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 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 例》、《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 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以下简称“上海科普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工作。
第三条 上海科普奖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并吸收其它社会力量出资参与。
第四条 上海科普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上海科普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科普奖的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下设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科普教育促进中心,负责上海科普奖评审的管理、组织及其它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上海科普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上海科普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自2025 年起,上海科普奖的奖项中增设专项奖。专项奖将面向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开放捐赠渠道,支持其参与奖项设置,并实行独立的管理与运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上海科普奖设科普杰出人物奖、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科普传媒奖、前沿科技成果科普奖、科普管理优秀奖、优秀科普志愿者奖、健康科普奖、青少年科技励志奖,其中前沿科技成果科普奖为专项奖。
第八条 科普杰出人物奖授予在本市长期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健康科普或其它科普公益项目,尤其在提高公民科学素养或在科研成果科普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影响力、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
第九条 科普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中产生显著效益,尤其在提高公民科学素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条 科普成果奖授予优秀科普活动和科普作品。优秀科普活动主要指由本市单位、个人或联合长三角地区有关单位、个人共同主办、承办的具有较高公众参与率、满意度、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各类科普活动;优秀科普作品主要指由本市单位、个人或联合长三角地区有关单位、个人共同创作的优秀科普图书(著作、译著、编著)、科普影视作品、科普音像制品、原创性优秀科普文艺作品(科普剧目、科普广播剧)、科普展教具等项目。
第十一条 科普传媒奖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备案)的,专门或主要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科技传播载体,包括电视的科普频道或栏目、广播的科普频段或栏目、科普报刊或专栏、科普网站、科普新媒体等项目。
第十二条 前沿科技成果科普奖授予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科普传播中表现卓越,能积极向全社会传播推广新技术、新知识,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与使用科技成果,且科技项目成果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个人或团队。2025 年重点聚焦脑机接口领域。
第十三条 科普管理优秀奖主要授予长期在本市科技、教育、文化、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医药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机关、团体、科普基地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传播创新工作,在推动和组织基层科技创新传播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普品牌成果的个人。
第十四条 优秀科普志愿者奖授予在本市长期从事科普志愿服务工作,在上海市各级科普志愿者协会等志愿者组织注册备案的,具有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并能直接或间接为上海科普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五条 健康科普奖授予社会各界在本市健康科普宣传、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六条 青少年科技励志奖授予在本市就读且年龄在18 周岁以下,尤其是在国际、国内等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突出表现,且具有代表、示范性的青少年科技爱好者。
第三章 奖项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上海科普奖每年组织一次评奖,并进行表彰颁奖。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或同一申报个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奖项,违规者视为无效申报。
第十九条 具有推荐参评“科普杰出人物奖”、“科普贡献奖”、“科普传媒奖”、“健康科普奖”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市各级协会、学会;
(四)各区科委、科协、教育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等;
(五)在沪高校;
(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个人);
(七)有关媒体。
第二十条 具有推荐参评“科普成果奖”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市各级协会、学会;
(四)各区科委、科协、教育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等;
(五)在沪高校;
(六)长三角科普场馆联盟;
(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个人);
(八)有关媒体。
第二十一条 具有推荐参评“前沿科技成果科普奖”资格的单位或
个人: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市各级协会、学会;
(四)各区科委、科协、教育局、卫健委等;
(五)在沪高校、科技产业园;
(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个人);
(七)有关媒体。
第二十二条 具有推荐参评“科普管理优秀奖”资格的单位: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各区科委、科协、教育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等;
(四)有关媒体。
第二十三条 具有推荐参评“优秀科普志愿者奖”资格的单位: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市各级科普志愿者协会;
(四)各区科委、科协;
(五)市各级科普场馆及基地;
(六)在沪高校;
(七)有关企事业单位与媒体。
第二十四条 具有推荐参评“青少年科技励志奖”资格的单位: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市级有关协会、学会;
(四)各区科委、科协、教育局等;
(五)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及上海市校外教育机构(科技馆、少年宫、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少科站等);
(六)有关媒体。
第二十五条 跨单位、跨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汇总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程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 长三角区域联合申报项目须由单位组织申报,按有关规定程序推荐。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推荐的申报个人或组织进行初评,按规定的名额进行推荐,并在申报个人或组织的申报表上提出评价意见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由管理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上海科普奖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发证书和奖金。鼓励其它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出资参与奖项设置,以及享有相应的冠名权。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凡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参与上海科普奖评奖的申报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及推荐个人,由管理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通报批评、撤销奖励、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科普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五年六月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委员会
2025 年6 月12 日